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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》GB 55016-2021有关室内空气质量条款的运用

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》GB 55016-2021有关室内空气质量条款的运用 

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》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 55016-2021,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。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,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,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。

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GB 50325-2020第3.1.1、3.1.2、3.6.1、4.1.1、4.2.4、4.2.5、4.2.6、4.3.1、4.3.6、5.2.1、5.2.3、5.2.5、5.2.6、5.3.3、5.3.6、6.0.4、6.0.14、6.0.23条强制废除。

那么,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》GB55016-2021实施后,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50325-2020是否被全部替代?

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?

检测机构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方面工作,出具检测报告时,依据是否应改为GB55016-2021呢?

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国家标准管理组曾回应过这个疑问称: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》GB55016-2021第5章“室内空气质量”部分,条文基本上由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50325-2020中的18个强制性条文集中起来、重新组合编制而成(其中,GB50325-2020中的5.2.9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)。

随着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》GB55016-2021标准发布执行,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50325-2020中的强制性条文均变为非强制性条文,但GB50325-2020标准仍为现行标准,仍应执行。

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方面实际检测活动时,涉及到具体检测方法及许多相关的其他要求,这些在GB55016-2021里是没有的,还要依据GB 50325-2020 标准进行。

因此,从标准间相互关系上讲GB50325-2020标准与GB55016-2021“规范”是相配套的。也就是说,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活动及出具报告,涉及哪个规范标准,就需执行相应的规范标准。

举例1:在进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室内污染物浓度检测时,涉及强制性标准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》GB 55016-2021的5.1.2条、5.1.3条规定(即原GB50325-2020 的 1.0.4 条、6.0.4 条规定),各类污染物浓度取样检测方法涉及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 50325-2020 第6章有关条款及附录的规定,因此,检测活动依据标准应为GB55016-2021和GB50325-2020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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